为进一步改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加快适应人口老龄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和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奖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房发〔202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管理办法。
一、补助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在全州县(市)城区范围内,不属于单一产权或个人自建房,于2015年5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未设电梯的4层及以上住宅;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消防等相关要求。
二、补助原则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和营运维护由业主承担,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增设电梯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原则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按属地管理积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三、补助标准
符合政策条件的增设电梯项目,按每部总造价的40%(上限不超过25万元)给予财政补助,州、县财政按4∶6比例分担。
四、补助程序
(一)申报。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备齐申报材料后由增设电梯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增设电梯楼栋业主向县(市)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由州、县(市)住建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
(三)兑付。州级补助部分由州住建局和州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市)财政部门;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将财政补助拨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各县(市)住建、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资金管理等相关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
(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私自建设施工、擅自更改设计图纸、不按图施工,以及通过非法融资、欺诈、恶意竞争、虚假宣传等方式参与电梯增设的,不予补助。
(三)本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至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