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建(州)执罚决字〔2026〕第01 号
当事人:四川润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3日、3月5日、4月2日,通过提供虚假营业执照办理了“劳务首次备案、注册地址变更、延续申请”三项业务,涉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资质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6年 5月 9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6年3月3日、3月5日、4月2日,先后向本机关申请办理了“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备案”、“资质注册地址变更”和“模板脚手架不分等级资质延续业务”三项业务,在上述申报过程中,你公司提交了虚假的营业执照。
为核实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本机关依法先后向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甘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核查,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截图显示,你公司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未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甘孜州境内;甘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你公司未在甘孜县注册登记,且你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注册时间及所盖行政审批印章,均与该局记录不符。同时,本机关委托甘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核查,你公司营业执照所载办公地址及生产经营情况。该局复函反馈:辖区内无你公司办公地址,亦无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2026年5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执立审字〔2026〕第01号),要求你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前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过程中,你公司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上述资质的事实予以承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线索移送函,证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线索;
证据二: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系统截图,证明:显示3月3日前该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未转至甘孜州;
证据三: 甘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 ,证明:伪造营业执照;
证据四: 甘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 ,证明:辖区内无该企业办公地址及生产经营情况;
2026年 5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甘建(州)执罚先告字〔2026〕第 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并称:同意撤销资质,但对罚款3万元的金额,特申请减轻处罚至1万元或免予罚款处罚。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法定减轻情形申请减免罚款,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罚款为固定金额3万元,无裁量幅度,依法不得减轻或免除,故对你公司减轻罚款的申请不予支持,维持原处罚决定。
根据你公司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户名: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号: 5100180863605150016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甘孜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甘孜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泸定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19日
联 系 人: 杨琴 联系地址: 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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