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做好2025年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5-03-03 15:45:26
来源:
州住建局
阅读数:
522次
字号:
收藏
打印
分享:
分享到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提醒您:
请完成个人中心登录后进行相关操作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2025年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海管委发展改革和建设管理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提高数字化应用水平,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维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2025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明确监管职责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住房城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其纳入甘孜州建设工程检测黑名单,并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记入不良行为,有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检测机构(含省外入川检测机构)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在甘孜州开展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等专项检测业务时,须提供法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副本;检测项目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资料;负责人应为相应项目授权签字人,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建筑工程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本检测单位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相关项目检测设备检定证书等;检测技术人员应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到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对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信用分未达B级的专业机构将不予登记。

(二)开展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等专项资质类和其他需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业务,应当在甘孜州辖区内设立固定场所的场所。检测机构跨注册所在地市(州)行政区设立分场所,分场所应在已通过参数允许范围内进行相关检测活动,严禁检测机构无固定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所,以收样点方式跨市(州)承揽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对分场所的检测工作质量和检测行为负责。分场所应当接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应保证其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相应专项资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并经专家评审合格,并应向州、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检测单位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在州内设立的固定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座机电话、法人授权项目负责人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分支机构资质认定参数表)副本以及开展项目检测的负责人、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检测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等。其中,负责人应为相关项目授权签字人,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建筑工程大专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本检测单位1年以上养老保险证明。检测人员至少2人,应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建筑工程中专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本检测单位1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有资质的单位检验、安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在甘孜州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专项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同时具备CMA认证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测资质,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的还应具备对应检测资质类别,当不具备设计符合技术和结构分析能力时,可请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建筑设计单位所需房屋安全鉴定所需基础数据,可请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支持。提供法人授权鉴定项目负责人;鉴定技术人员、注册工程师的学历、职称、社会保险证明;鉴定所需设备检定证书等材料办理登记。其鉴定活动应当执行四川省工程设计、检测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监管。

二、加强检测(鉴定)工作监管

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鉴定)时建设单位须从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jsj.gzz.gov.cn/)公示的检测机构(鉴定)名单(见附件)中选取检测(鉴定)机构,签订检测(鉴定)合同后,检测(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未在登记公示名单中的检测机构(鉴定)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其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未在公示专业范围内的特殊检测(专业)参数,在检测前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质相关信息资料,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展检测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带二维码防伪识别,且检测报告要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标识后,方可生效。工程施工现场检测专业检测报告需附现场检测图像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

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处置建议、现场图像资料等,经鉴定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编制、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发,签章齐全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鉴定单位签订鉴定合同,并承担鉴定费用(各地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外)。鉴定机构不得超越业务能力承接鉴定任务,不得有恶意低价竞争、哄抬价格及其他扰乱行业秩序等行为,不得迎合委托方的意图出具不实鉴定结论。鉴定过程应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现场重点部位须留存影像资料。鉴定报告应包含检测结果、结构分析、鉴定结论、处置建议等,应当经检测鉴定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等编制、审核并签字确认,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发,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三、延续登记管理

本次登记公示周期一年,有效时间截止2026年3月1日,到期后检测机构(鉴定)办理延续登记,须在2026年3月1日前按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上一登记周期内的检测(鉴定)业绩证明材料到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审登记。

 

附件:  2025年甘孜州住建领域检测机构登记名

 2025年甘孜州住建领域鉴定机构登记名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日   


附件下载: